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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 | 帽子叔叔管什么?
2025.07.23

本文说说公安部门对无人机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内容都依据于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某些地方条例,在实践中各个部门的职责也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与重叠。

以下《条例》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简称。

公安部门的管控

公安机关对民用无人机的管控,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实名制与信息管理执法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92)。

  • 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最大起飞重量≥250 g 的民用无人机必须实名登记(品牌&自组无人机都需要);

    登记内容:无人机生产者、型号、序列号;所有者姓名、证件号、联系方式等;

    标志粘贴:系统生成的“登记号+二维码”须以不干胶形式粘贴于机身显著部位。

  • 公安职责:

    《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与其他部门的交叉: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92)中也有规定,违法行为会由民航部门处罚。

    MIIT(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生产环节也需协助上传产品识别码信息,形成生产—登记—飞行的可追溯环节。

2. 空域及飞行活动管控

  • 法规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4条、19–20条规定。

    职责分工(第4条):“国务院…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机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管理(中间省去一些字)。

    管制空域(依据第19条):机场周边、国境线沿线、军事禁区、重要设施上空等均须划为“管制空域”,未经批准不得飞行。

    临时管制(依据第20条):重大活动、应急救援等情形可由公安等部门向相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增设管制空域,并由地方政府公告。

  • 公安职责:虽然没有划设权和审批权,但是有一定的提出权、知情权及执法权,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发布并巡查辖区内常态与临时管制空域。

  • 与其他部门的交叉与潜在冲突:

    顶层划设并批准空域,公安负责本地公告与地面巡查,如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管制空域执行标准不一致;

    军方空管机构在军事禁区空域拥有审批权,需与公安、CAAC协同,否则易造成空域划设与审批信息不对称。

3. 现场巡查与联合执法

  • 法律依据:

    《条例》第4条规定公安与其他部门一起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机有关管理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赋予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现场查处与刑事立案权。

  • 公安职责:

    组织地面和低空巡查,部署地面空防阵地、视频监控、移动执法车等手段,实时发现“黑飞”“乱飞”;

    对违法机型现场查扣,对非法飞行人员立案调查、移送起诉;

    外国人从事违规飞行(如测绘等)的处置;

    飞行事件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等。

  • 与民航局交叉:

    若民航部门与公安在执法程序或处罚力度上标准不一,可能出现同一行为重复处罚或执法空白。

4. 违法行为处罚

  • 主要法规:

    《条例》第21条禁止未经批准飞入管制空域,并可“没收无人机、罚款”;

    《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未实名登记者影响使用并由公安机关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对不服从政府禁令、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可处警告、罚款或拘留。

  • 公安处罚标准(以某市示例):

    1. 未实名登记:警告或罚款100–200 元;情节严重可上千元。

    2. 飞入管制空域:没收无人机并罚款500–10000 元。

    3.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115条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注意:仅作示意,大部分情节不严重并未造成后果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会柔性执法,采取劝解,劝离等方式处置。

  • 与CAAC的职责分工:

    CAAC可对运行资格与适航状态等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对飞行行为和社会治安后果实施处罚,两者在同一事件中可能出现“先后处罚”或“处罚重叠”。

5. 反制技术与应急处置

  • 法规依据:《条例》第6条倡导行业自律,第23–24条要求除微型机外所有无人机飞行时向监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虽然尚无单一法规对反制设备进行专门管理,但据悉反制设备的管理办法正由工信、公安等部门会同制定中。

  • 公安职责:

    在重大活动或公共安全事件中,依据授权使用如干扰器、网枪等反制或者防控设备;

    组织应急演练,与应急管理部门、民航、地方政府联合制定处置预案。

    还有是关于“防控设备的管理”,在第四十三条,如下截图:

  • 与MIIT的交叉与冲突:

    频谱管理权归属MIIT,任何反制设备使用必须取得相应频谱许可;公安在紧急情况下启用设备,可能与MIIT的常规频谱监管产生冲突。所以还存在一个授权方面的问题。

权责交叉与冲突

  • 实名与飞行审批:CAAC负责办法制定与飞行审批,公安负责执行与登记,若审批标准或系统接口不一致,会影响执法效率。

  • 空域管理:CAAC、军方和公安三方有不同的的管控权限,若协调不到位易出现审批权责不清或重复。

  • 执法处罚:CAAC和公安在同一行为上均有处罚权,需通过信息共享与执法协约避免重复处罚或执法真空。

  • 技术反制:公安的应急反制与MIIT的频谱监管存在制度冲突,需通过跨部委联席会议明确授权与流程。

虽然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多部门协同监管格局,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需做大量工作完善信息共享、明确接口与处置流程来消除职责重叠与潜在冲突。

NOTE 1:本文所述内容都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分条例,实际上在实际的运行中存在冲突,交叉,模糊之处。另外还有大量的实施细则需要明确,大量的行业标准需要统一

NOTE 2:当执法人员有了执法依据,权力就会被关进了制度的笼子;有了明确的法规约束、流程指引、普法宣传,企业或个人也能在低空经济大潮下放心飞、安心飞。